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