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十七条已废止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