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5 物业的使用Article 77Repealed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