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