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