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本市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旅游、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