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