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安全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