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