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