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十三条有效大型活动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