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十二条有效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一)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二)举办场所跨两个以上公安分局辖区的;(三)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承办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辖区公安分局申请安全许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