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