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审计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