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