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五条有效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