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