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