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