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