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