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