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