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