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