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