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