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