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