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农村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扶贫开发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财政、村级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基层监管作用,引导扶贫开发对象主动参与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