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在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