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