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