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