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开发对象参加。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复验和抽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