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