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