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定点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