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