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贫困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