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定点帮扶资金;

(三)金融机构扶贫贷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