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定点帮扶资金;(三)金融机构扶贫贷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