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行业规划,将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行业规划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