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行业规划,将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行业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