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订贫困村整村推进计划,整合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