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