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发展需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