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发展需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