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五条有效在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