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对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扶贫开发对象,退出扶贫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