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对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扶贫开发对象,退出扶贫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