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三条有效扶贫开发对象由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对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