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九条已修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