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