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