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