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条已修改对于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